第319節(jié)夜探曹操
5、減免酷刑,減輕對人民的高壓統(tǒng)治。
歷史上各朝刑法中的酷刑,無外乎應用在兩個方向:定罪前的審訊和定罪后的懲罰。
相比現(xiàn)代司法制度,由于古代在相關(guān)技術(shù)與經(jīng)驗上的落后,導致對罪犯的取證不可能如現(xiàn)代司法這般明細;甚至不乏有時候之所以把一個人認定為罪犯,依據(jù)的僅僅是差官的個人直覺。
此外,有的時候即便差官明知一個人就是罪犯,但卻由于事發(fā)時的證據(jù)無法提取比如現(xiàn)代取證手段的錄音或是錄像等等,而罪犯又不肯認罪。這個時候,仍然免不了要用酷刑來使其就范。
而定罪后的酷刑懲罰,則是為了制造恐懼,在人們在內(nèi)心深處植下‘一旦犯罪并被抓到就必定生不如死’的意識。以這種深層的恐懼感來威懾人民,使人民不敢輕易犯罪。
綜合種種,雖然酷刑是極不人道的,極不利于全社會的民主意識覺悟。但是,在眼下這個時代卻又不能完全將之取締。也正是由于這個原因,吳凡才建議只將酷刑有所選擇地減免,而不是徹底免除。
6、取消刑法中的連坐制度。相應地,增加對罪大惡極者的**殘害。
連坐與定罪后的酷刑作用基本一樣,都是為了讓人民產(chǎn)生一種恐懼心理。
實際上,連坐只能算作是酷刑中的一種,只因連坐對整個社會的遺害遠遠大于其它酷刑,因此被吳凡單獨提出來。
在這條建議上,吳凡以自身做則,將關(guān)押在洛陽大牢中的司馬懿家人全部釋放。這也是為什么吳凡在抓到司馬懿家人后,并沒有立即將之腰斬于市的原因。
但是,取消連坐后,勢必會令人們對犯罪的恐懼心理降低。和平時期,風調(diào)雨順的年代,或許還不會顯露出什么問題。但若處在戰(zhàn)爭時期,災害頻仍的年代,就可能全國上下遍地賊寇,一發(fā)不可收拾。
因此,吳凡在這個問題上雖然建議取連坐制度,但卻同時建議增加對罪惡極大者的**殘害,比如凌遲,比如把竹簽釘手指等等。
當然,對于并非罪惡極大者,則仍然依照第5條建議,盡量減免酷刑。
盡管如此,吳凡所建議的這個對罪惡極大者不但要施加酷刑,而且還要格外殘忍的建議,卻是在后世人權(quán)領(lǐng)域產(chǎn)生了極大的爭議。贊同者有之,質(zhì)疑者亦有之。然而,出于國家長治久安與社會穩(wěn)定的角度來說,吳凡的這條建議在當時來講,卻是在取消連坐之后必不可少的。
7、官員犯法,與庶民并非同罪,而是加倍。
平民由于學識程度不同,對犯罪的認識也不同,說白了就是平民當中難免會有一些法盲。
但官員不同,能夠成為官員的人學識程度肯定與普通平民不同,他們很清楚什么是犯罪。在這種情況下,仍然知法犯法,甚至很多情況下是執(zhí)法犯法,其所應該承擔的罪責怎能與庶民相同呢?
吳凡這條建議的目的,就是嚴苛整肅官員隊伍;治民先治官,治國先治本
中國人的官本位思想由來已久,能夠成為官員不僅僅是親人朋友都跟著沾光,還有一種無形的榮耀,讓無數(shù)人擠破腦袋爭戴這頂烏紗帽。如果哪個官員覺得這條法令讓當官的太累,還不如當個普通老百姓;那就盡管下去,沒人攔著你,有的是人愿意做官。
何況,對這條法令不滿的官員,十有**其心里有點以權(quán)謀私的小算計。這樣的害群之馬走了最好。
8、取消父爵子繼之慣例,淡化國人的家族血緣的近親觀念。
幾天前在洛陽時,吳凡與小喬曾有過一次關(guān)于改革的對話。當時吳凡說:也許正是由于天意不讓他吳凡報兒子,所以才促使他更加堅定了改革的決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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